瓮安人社系统
“政策找企业”服务指南
目录
瓮安县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服务企业指南.......................1
一、就业补贴政策.................1
(一)就业培训(支持企业大力培养技能人才)......................1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2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2
(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3
(五)就业见习补贴................................3
(六)跟踪服务补贴...................................3
(七)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贴................................4
(八)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4
二、创业补贴政策................................................5
(一)自主创业补贴申领...............................5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5
(三)创业担保贷款5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6
三、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7
瓮安县社会保险政策服务企业指南8
一、企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8
(一)办理条件8
(二)办理流程8
二、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9
(一)办理条件9
(二)办理流程9
三、企业办理单位注销登记10
(一)办理条件10
(二)办理流程10
四、办理员工参保登记10
(一)办理条件10
(二)办理流程10
五、办理员工停保登记11
(一)办理条件11
(二)办理流程11
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缴费比例12
(一)办理条件12
(二)办理流程12
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缴费基数12
(一)办理条件12
(二)办理流程12
八、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13
(一)办理条件13
(二)办理流程13
九、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4
(一)办理条件14
(二)办理流程14
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4
(一)办理条件14
(二)办理流程14
十一、遗属待遇15
(一)办理条件15
(二)办理流程15
十二、失业保险金15
(一)办理条件15
(二)办理流程15
十三、工伤医疗待遇16
(一)办理条件16
(二)办理流程16
十四、工亡待遇16
(一)办理条件16
(二)办理流程16
十五、工伤伤残待遇17
(一)办理条件17
(二)办理流程17
十六、企业职工正常退休17
(一)办理条件17
(二)办理流程17
十七、企业职工提前退休18
(一)办理条件18
(二)办理流程18
十八、一次性扩岗补助19
(一)办理条件19
(二)办理流程19
十九、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9
(一)办理条件19
(二)办理流程19
二十、服务人员及联系电话20
瓮安人社系统人才政策服务企业指南21
一、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21
二、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22
三、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申报22
四、国家级留学人才项目申报23
五、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申报24
六、企业人才引进服务24
七、服务人员及联系电话25
(一)人社系统服务人员及联系电话25
(二)工商联系统服务人员及联系电话26
瓮安县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指南
一、就业补贴政策
(一)就业培训(支持企业大力培养技能人才)
1.支持企业与机构合作开展培训班。企业出资委托企业内部教育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训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开班,训后通过鉴定评价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专项能力证书的,根据不同等级按照每人每天70元至150元标准,按照取证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次补贴天数不超过40天;企校合作或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至6000元(最长三年)。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2.支持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对新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技能等级不同,按照每人4000元至8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对新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补贴,其他企业职工,参照上述标准的60%补贴,由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
3.鼓励各类企业(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十大工业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等),提前向人社部门备案申请,聘请企业培训讲师、行业专家、中(高)级工、技师和科技特派员,以及“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工匠大师等,自行组织员工(包含季节工、计件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各类劳动者)开展各类劳动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的短平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实操测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培训补贴不超过3天,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培训科联系电话:0854-2625893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企业期间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
(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
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是见习单位。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的见习单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一次性拨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及未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不予纳入见习政策补贴享受范围。
办理途径: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54-2918260
(六)跟踪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人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54-2763915(七)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贴
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吸纳“三类人员”10-15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16-20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21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吸纳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就业科联系电话:0854-2918350
(八)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
2022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且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就业科联系电话:0854-2918350
二、创业补贴政策
(一)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对首次创业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业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对实际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
(三)创业担保贷款
对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且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个人创业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人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办理途径: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54-2763915
三、服务人员及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 | 办理地址 | 服务人员 | 联系电话 |
县级 | 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五楼就业局 | 王开卷 | 0854-2781378 |
瓮水街道办事处 | 瓮水街道办事处新庄社区盛世彩虹旁(原法院) | 方怀成 | 0854-4859861 |
雍阳街道办事处 | 雍阳街道办事处文峰社区(县妇幼保健院旁) | 汤仁游 | 0854-4858056 |
银盏镇 | 瓮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 | 谢福英 | 0854-2879951 |
猴场镇 | 猴场镇草塘社区 | 潘玉镇 | 0854-2781153 |
永和镇 | 永和镇垛丁村 | 邓正敏 | 0854-2879277 |
岚关乡 | 岚关乡岚关村 | 刘建波 | 0854-2962310 |
平定营镇 | 平定营镇平定营社区 | 伍军 | 0854-2627656 |
天文镇 | 天文镇天文社区 | 石耀 | 0854-2771066 |
玉山镇 | 玉山镇玉山社区 | 胡长娇 | 0854-2878078 |
中坪镇 | 中坪镇中坪社区 | 李军忠 | 0854-2871788 |
建中镇 | 建中镇培文社区 | 戎涛 | 0854-2872218 |
江界河镇 | 江界河镇福民社区 | 周建维 | 0854-2818800 |
珠藏镇 | 珠藏镇珠藏社区 | 犹鹏 | 0854-4856507 |
瓮安县社会保险政策服务企业指南
一、企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一)办理条件
1.企业在注册地办理注册登记30日内按属地原则申请办理;
2.在非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生产经营地杜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注册信息同步推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共享数据及时为企业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手续,企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纸质资料;
流程:企业在县市监部门注册登记→属地市监部门推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数据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备案)
2.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新开办企业登记信息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还应提供在注册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资料,即时为企业办理社保参保登记。
流程:企业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注册登记→企业提供市监部门核发的统→社会信用代码→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料生成《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备案表》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二、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一)办理条件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二)办理流程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初办小微企业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企业提供社保登记所需资料,填报《贵州省申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准确填报所属企业类型、上年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情况,承诺属于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情形。)→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料生成《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备案表》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三、企业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一)办理条件
企业因注销、宣告破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分立、成建制转移等原因依法终止,无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完成人员清理的,应自依法终止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1.线上申请办理且符合注销条件的一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单位注销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2.窗口办理的,企业提供市场监管或税务部门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书,提出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表》申请办理→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料生成即时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四、办理员工参保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在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单位参保登记的企业,用工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
2.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需进行入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方能参加工伤保险。
(二)办理流程
1.企业进入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guizhou.gov.vn)的营商环境专栏企业开办专区“参保登记”功能模块,在录入新开办企业市场登记信息的同时,选择录入企业员工参保登记信息,完成员工参保登记。
2.企业也可进入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报系统(https://58.16.1 39.93:8443/portal_default/index.html)申报办理人员增加。
3.企业到企业登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按规定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即时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提供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职业健康体检协议机构出具的60日内职工体检报告→用人单位根据体检报告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体检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数据后寻入业务系统→并审核资料后即时办理员工参保登记。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五、办理员工停保登记
(一)办理条件
当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申请办理人员停保手续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即时办理员工停保登记。
2.企业也可进入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报系统
(https://58.16.139.93:8443/portal_default/index.html)申报办理人员减少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即时办理员工停保登记。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缴费比例
(一)办理条件
1.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总缴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现行的一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4%、0.5%、0.9%、1.0%、1.1%、1.6%、2.2%、3.0%.
(二)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省厅公布政策执行。参保单位按月办理缴费申报→社保部门按执行政策标准核定→参保单位筹措资金到税务部门缴纳。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缴费基数
(一)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
(二)办理流程
按照每年省厅公布政策执行。企业参保单位于每年1-2月申报当年缴费基数(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的上传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电子数据,在经办机构申报的,填报《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提供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电子盘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纸质版)→社保部门按执行政策标准核定→企业参保单位筹措资金到税务部门缴纳→收到税务缴费信息后社保部门进行实收分配。
办理途径:县社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854-2789691
八、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
(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费率每次浮动以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费率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和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 2015] 36号)执行。
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月(含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符合下浮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再下浮。按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办理流程
省级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即上一浮动周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上一浮动周期内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进行浮动费率的计算和统一调整→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在省新费率浮动时间执行后(新一轮浮动时间具体为2021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企业后期缴费时按浮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