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指南
一、就业补贴政策
(一)就业培训(支持企业大力培养技能人才)
1.支持企业与机构合作开展培训班。企业出资委托企业内部教育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训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开班,训后通过鉴定评价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专项能力证书的,根据不同等级按照每人每天70元至150元标准,按照取证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次补贴天数不超过40天;企校合作或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至6000元(最长三年)。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2.支持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对新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技能等级不同,按照每人4000元至8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对新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补贴,其他企业职工,参照上述标准的60%补贴,由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
3.鼓励各类企业(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十大工业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等),提前向人社部门备案申请,聘请企业培训讲师、行业专家、中(高)级工、技师和科技特派员,以及“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工匠大师等,自行组织员工(包含季节工、计件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各类劳动者)开展各类劳动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的短平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实操测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培训补贴不超过3天,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培训科 联系电话:0854-2625893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创业科 联系电话:0854-2789740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企业期间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 联系电话:0854-2789740
(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
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 联系电话:0854-2789740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是见习单位。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的见习单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一次性拨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及未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不予纳入见习政策补贴享受范围。
办理途径: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54-2918260
(六)跟踪服务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人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54-2763915(七)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补贴
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三类人员”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吸纳“三类人员”10-15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16-20人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吸纳“三类人员”21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吸纳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就业科 联系电话:0854-2918350
(八)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
2022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且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办理途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县就业局就业科 联系电话:0854-291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