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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扶持
服务对象及办理条件
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农村经济实体,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安置带动5名(含)以上农村持证残疾人或其家属,保证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安置带动方式包括:
1、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且1年内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安置残疾人威其家属临时用工,且签订用工协议;采取“基地+农户”模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并签订扶持协议书并有购销凭据:长期(1年以上)采购残疾人家庭提供的产品作为基地种植原料、肥料或养殖饲料等,并签订采购协议书或有付款凭据;
2、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养殖类须达到以下至少一种规模: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养猪300头以上;养羊200只以上; 养牛60头以上;养免2000只以上;养禽5000羽以上; 养蜂200箱以上: 水产养殖面利20亩以上。同一法人种养混合的,各类实际规模所占该类要求规模的百分比相加要达到100%以上。或者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
申办材料
如实填写《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扶持申请表》。
提交材料
合法执业资格证以及根据安置带动残人就业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协议以及工资发放册或支付劳动报酬凭证,购销凭据,采购协议等有效凭证、安置带动的残疾人花名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申办时间
每年5月10日前
申办地点
县残联、各乡镇(街道)残联